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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认定条件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技术评审阶段

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评审组按照相关评审准则要求,对申请机构的管理体系、人员、设备、环境、检测能力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形成评审意见和结论。

评审后续工作

提交材料:评审组长要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 10 日内将申请材料、现场考核材料、评审报告、整改报告等报送发证部门。

审查与处理:发证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20 个工作日之内颁发计量认证或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合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组织补充完善;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选派评审组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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